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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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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九 節 液劑
第 21 條
本標準所稱液劑係指一種或數種化學藥品加於適當溶劑中所製成注射以外之液體藥品。
第 22 條
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溶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
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
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限度範圍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