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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附表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摘要.PDF
附表二授信資產品質.PDF
附表三授信風險集中情形.PDF
附表四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PDF
附表五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PDF
附表六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PDF
附表七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PDF
附表七之一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PDF
附表八 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資訊.ODT
附表九 (酬金揭露方式).PDF
附表十分派員工酬勞之經理人姓名及分派情形 .PDF
附表十一股份種類.PDF
附表十二股本形成經過.PDF
附表十二之一 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情形.PDF
附表十三股東結構.PDF
附表十四 股權分散情形.PDF
附表十五主要股東名單.PDF
附表十六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放棄現金增資認股情形.PDF
附表十七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變動情形.PDF
附表十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之關係資料.PDF
附表十九 每股市價、淨值、盈餘及股利資料.PDF
附表二十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PDF
附表二十一金融債券辦理情形.PDF
附表二十二轉換金融債券資料.PDF
附表二十三交換金融債券資料.PDF
附表二十四發行附認股權金融債券資料.PDF
附表二十五最近三年度私募金融債券資料.PDF
附表二十六公司債辦理情形.PDF
附表二十七轉換公司債資料.PDF
附表二十八交換公司債資料.PDF
附表二十九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情形.PDF
附表三十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資料.PDF
附表三十一最近三年度私募公司債資料.PDF
附表三十二特別股辦理情形.PDF
附表三十三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資料.PDF
附表三十四最近三年度私募特別股資料.PDF
附表三十五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PDF
附表三十六最近三年度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資料.PDF
附表三十七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PDF
附表三十八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PDF
附表三十九最近三年度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資料.PDF
附表四十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PDF
附表四十一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前十大之員工姓名、取得情形.PDF
附表四十二主要授信客戶名單.PDF
附表四十三最近二年度與關係人間受(授)信用明細表.PDF
附表四十四最近二年度存款(信託資金)數額.PDF
附表四十五最近二年度授信數額.PDF
附表四十六最近二年度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數額.PDF
附表四十七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資料.PDF
附表四十八不動產及設備資料.PDF
附表四十九:其他不動產資料.PDF
附表五十 使用權資產資料.PDF
附表五十一轉投資事業概況.PDF
附表五十二綜合持股比例.PDF
附表五十三子公司持有及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PDF
附表五十四重要契約.PDF
附表五十五公司申報年度(1-12月)及未來一年(1-12月)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PDF
附表五十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表.PDF
附表五十七:重大資產買賣情形.PDF
附表五十八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PDF
附表五十九.PDF
附表六十適法性分析.PDF
附表六十一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PDF
附表六十二 董事會運作情形資訊.PDF
附表六十三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PDF
附表六十四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PDF
附表六十五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銀行業/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PDF
附表六十六 薪資報酬委員會資訊.PDF
附表六十七 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PDF
附表六十七之一 金融業氣候相關資訊.PDF
附表六十八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PDF
附表六十九 公司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形彙總表.PDF
附表六十九之一.PDF
附表七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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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8 條
銀行、金融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
第 39 條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其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 40 條
(刪除)
第 41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三條第六款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