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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其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