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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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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六 節 客船邊際線以上之完整水密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之水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船應採取限制艙壁甲板以上海水之浸入與流泛措施,包括部分艙壁或腹板之採用。艙壁甲板上高於或緊鄰主要艙區劃分艙壁處設有部分水密艙壁及腹板時,應與水密外殼板及艙壁甲板相接,俾使船舶於受損傾側之情形下可限制海水沿甲板流泛。部分艙壁未與其下一層艙壁銜接者,則在其中間之艙壁甲板應具有效之水密性。
二、艙壁甲板或其上一層之甲板應具有在通常海洋狀況下不致為下傾之水所滲透之風雨密性。
三、露天甲板上之所有開口,應具備有足夠高度及強度之緣圍,並應具有將其迅速關閉之風雨密有效裝置。
四、在各種天候狀況下,為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之海水,應裝設有必需之排水口,欄杆或排水孔。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舷門、貨物與燃煤裝卸口及關閉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口之其他裝置之設計與構造,應視其所裝設之空間及其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之部位,各具足夠之強度。
二、艙壁甲板以上第一層甲板以下空間內之所有舷窗,應裝配內蓋,其裝配之方式應能輕易緊密關閉舷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