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之水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船應採取限制艙壁甲板以上海水之浸入與流泛措施,包括部分艙壁或腹板之採用。艙壁甲板上高於或緊鄰主要艙區劃分艙壁處設有部分水密艙壁及腹板時,應與水密外殼板及艙壁甲板相接,俾使船舶於受損傾側之情形下可限制海水沿甲板流泛。部分艙壁未與其下一層艙壁銜接者,則在其中間之艙壁甲板應具有效之水密性。
二、艙壁甲板或其上一層之甲板應具有在通常海洋狀況下不致為下傾之水所滲透之風雨密性。
三、露天甲板上之所有開口,應具備有足夠高度及強度之緣圍,並應具有將其迅速關閉之風雨密有效裝置。
四、在各種天候狀況下,為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之海水,應裝設有必需之排水口,欄杆或排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