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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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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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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第 四 節 平板玻璃
第 33 條
平板玻璃以箱為計稅單位,每箱九點二九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呎);不足一箱者,比例課徵。
第 34 條
壓克力板製造廠商進口強化玻璃供生產模具用者,應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申請免稅,海關核准後應將資料通報該製造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