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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附檔:
附表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名稱、數量.PDF
附表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名稱、數量.DOC
附表二 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之名稱、數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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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