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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從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之醫師訓練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表二 從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表三 聽力檢查室(亭)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PDF
附表四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PDF
附表五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檢驗(查)設備明細表.PDF
附表六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簡歷表.PDF
附表七 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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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第 3 條
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