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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PDF
附表二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三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PDF
附表四 勞工人數50人以上未達300人之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訓練課程與時數表.PDF
附表六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與相關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表七 第十三條所定事業單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八 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PDF
附表九 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十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十一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PDF
附表十二 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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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如附表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