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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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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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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政府機關),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之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符合本標準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政府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