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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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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電規章:指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之國際無線電規則所訂定之各類規則、細則、辦法及規範等。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指基於個人興趣,不以營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
三、業餘無線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四、輻射:指以無線電磁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五、發射:指由無線電臺所產生之輻射或其輻射產物。
六、必需頻帶寬度:指在各類發射所規定條件下,使資訊傳輸具備傳輸品質及所需速率之頻帶寬度。
七、混附發射:指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可再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相互調變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頻帶外之發射不包括在內。
八、佔用頻帶寬度:指以總發射平均功率為中心衰減至低於總發射平均功率至少二十六分貝處,包括發射機容許頻率漂移及杜卜勒頻率漂移之頻率帶域寬度。
九、單邊帶發射:指僅含單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十、減載波單邊帶發射:指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解調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十一、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指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使用之一種調幅單邊帶發射。
十二、天線結構:指無線電波輻射系統及其支撐結構和附屬物之總稱。
十三、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指不屬發射機原始設計內之組件,可與發射機連結使用而加大發射輸出功率之裝置。
十四、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套件:指一組可由使用者自行依說明書組裝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之電子零件;須另外加裝其他零件者亦屬之。
十五、發射機:指具有將電能轉為電磁輻射能輸出之器具,包含任何可能使用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
十六、峰值波封功率: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於其調變波封尖峰上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
十七、發射功率:指由業餘無線電臺作業所產生之射頻電功率,包括採用下列三種計量方法:
(一)輸出功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得之峰值波封功率。
(二)有效輻射功率(ERP):由發射機輸出傳送到天線之功率及其天線與半波偶極天線相對增益之乘積。
(三)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供至天線之功率與給定方向上相對於全向天線的增益(絕對或全向增益)的乘積。
十八、妨害性干擾:指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
十九、業餘無線電作業:指業餘無線電人員為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及技術研究目的,所為之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廣播:指採用直接或中繼方式供公眾接收之發射作業。
二十一、緊急通信:指處於危急狀態下,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建立之緊急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二、業餘無線電臺:指由建立無線電通信所需之業餘無線電機等設備構成之固定式或行動式業餘無線電作業電臺,簡稱業餘電臺。
二十三、團體業餘電臺:指業餘無線電團體所設置之固定式業餘電臺。
二十四、臨時電臺:指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供短期特定目的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業餘電臺。
二十五、示標電臺:指發射或接收做為觀測電波傳播及其他相關實驗活動信號之業餘電臺。
二十六、中繼電臺:指自動轉發其他電臺信號之業餘電臺。
二十七、太空電臺:指設置於超過地面五十公里之業餘電臺。
二十八、地球電臺:指設置於離地面五十公里以內,與太空電臺或經由其他一或數具太空上之載具與其他地球電臺通信之業餘電臺。
二十九、遙控電臺:指經由控制鏈路間接遙控控制之業餘電臺。
三 十、遙測電臺:指利用業餘無線電傳送遠端觀測實驗信號之業餘電臺。
三十一、指揮電臺:指傳送無線電信號以指揮太空電臺之啟動、修正或停止作業之業餘電臺。
三十二、控制員:指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所記載之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十三、頻率協調員:指由業餘電臺或中繼電臺控制員共同認可,擔任協調電臺所適用發射及接收頻道、相關作業及技術參數任務之人員。
三十四、控制點:指控制員執行控制作業任務之地點。
三十五、即席控制作業:指在電臺內直接調校、控制無線電通信作業。
三十六、遙控控制作業:指經由控制鏈路間接調校、控制無線電通信作業。
三十七、自動控制作業:指依控制員設定之設備及程序,自動調校、控制之無線電通信作業。
三十八、第三者通信:指業餘電臺之控制員為他人傳送信息予另一控制員之通信。
三十九、國際摩爾斯碼:指由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所定義之電報電碼,簡稱摩氏電碼。
四 十、業餘無線電電子佈告欄:指以業餘無線電傳送與業餘作業直接相關,專供指導業餘無線電人員作業之訊息資料庫。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
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