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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
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