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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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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製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四、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率,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五、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設備。
六、上鏈:指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七、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球電臺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八、主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權不受其他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九、次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干擾主要業務,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鎖碼: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收信之技術。
十一、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十二、工程主管:綜理地球電臺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球電臺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