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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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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輔育院之教育措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在院學生,男女分別管理,得合班上課。
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
人數過多時,得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
容。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輔育,以採用學校、家庭或個別教育方式,配合實
施之。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以知識教育配合實施,以達
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
少年感化教育之實施原則如左:
一、注重身教。
二、注重誘導。
三、注重啟發。
少年感化教育實施方法如左:
一、從研究中發掘學生心靈需求。
二、從興趣中啟發學生個性發展。
三、從生活中領導在院學生日常言行。
四、從工作中訓練在院學生自治能力。
五、從行動中觀察學生之誠偽。
六、從家庭聯繫中鼓勵在院學生榮譽進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