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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育院收容之學生由其主管機關按區域、性別另以命令指定之。
輔育院對於前項分區收容遇有特殊情形,認有異地管教之必要或實際收容
人數過多時,得專案報請其共同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他院或另行設班收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