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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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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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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協助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五、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
六、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七、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
九、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涉及國家機密保護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