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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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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自八十七學年度一年級新生起,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
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辦理。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
意及技能等領域。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七、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考查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
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
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五、其他。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
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
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
│ │ 9 │九十五分以上 │
│ 優 ├───┼───────────┤
│ │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 │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甲 ├───┼───────────┤
│ │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 │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乙 ├───┼───────────┤
│ │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
│ │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丙 ├───┼───────────┤
│ │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
│ 丁 │ 1 │未滿六十分 │
└───┴───┴───────────┘
二、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
│五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丁│
├───┼─┬─┼─┬─┼─┬─┼─┬─┼─┤
│九分制│ 9│ 8│ 7│ 6│ 5│ 4│ 3│ 2│ 1│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