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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
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
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
│ │ 9 │九十五分以上 │
│ 優 ├───┼───────────┤
│ │ 8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
│ │ 7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甲 ├───┼───────────┤
│ │ 6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
│ │ 5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乙 ├───┼───────────┤
│ │ 4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
│ │ 3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丙 ├───┼───────────┤
│ │ 2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
│ 丁 │ 1 │未滿六十分 │
└───┴───┴───────────┘
二、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
│五等第│ 優 │ 甲 │ 乙 │ 丙 │丁│
├───┼─┬─┼─┬─┼─┬─┼─┬─┼─┤
│九分制│ 9│ 8│ 7│ 6│ 5│ 4│ 3│ 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