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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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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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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中央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人事管理,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本行人員,指總裁、副總裁及下列人員:
一、本行職員:指本行依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任(派)用之人員。
二、聘用人員:指本行依本準則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三、駐衛警察:指本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駐衛警察。
四、本行工員:指本行僱用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第 4 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員。
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
第 5 條
本行為審議年度陞遷、考核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項,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其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自本行主管人員以外之職員中,票選產生之;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