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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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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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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防工事構築、驗收、保管及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之。
第 2 條
本辦法稱國防工事 (以下簡稱工事) ,係指為國防及作戰需要,在平時、
戰時於地上、地下所建築永久、半永久工事及阻絕設施之總稱。
第 3 條
本辦法所規定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係以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
總司令部 (以下稱各總司令部) 主管之作戰工事為主。憲兵司令部、金門
、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所主管之作
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均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