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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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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國軍人員在服務期間有效運用其教育、學識、智力、才能、體力、領
導力、經驗、志趣等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人員分類包含軍職專長分類、智力測驗等級分類、體位分類,除體位分類
參照本部現行「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辦理外,其餘概依本規則所
訂。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人員含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
軍中聘雇人員及後備軍人之分類均比照軍官、士官、士兵辦理。文職人員
得依軍事需要比照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各級單位編制編組表,應訂定該職務所需完全資格軍職專長號碼,以為人
員派職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