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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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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暫行辦理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 (以下簡稱福利互助
)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係指縣 (市) 議員及鄉 (鎮、市) 民代表。
第 3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得組成臺灣省各
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
部定之。
第 4 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
表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
鄉 (鎮、市、區) 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