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期間,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之。
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其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二、曾任檢察官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三、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者,其年資視同相當職位之法官服務年資。
四、兼任一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二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五、兼任二審法院院長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六、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其年資視同三審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七、研究法官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
留職停薪逾六個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於計算服務年資時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