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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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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
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
,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評事之意見後決定之。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
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
事、因病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