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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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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健康統計資料(以下稱資料)使用收費如下

一、資料編輯下載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之資料收取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每一年度每一檔合計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
時收取新臺幣九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
以一人日計。
第 3 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署同意者,得免收資料編輯下載費及設備使
用費。
提供各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時,得免予收取前條
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時,仍需依前條規
定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