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甄選初試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
現在警察或消防機關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年齡在五十二歲以下者
,每年甄選一名至十名,就讀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現在
警察或消防機關服務,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至五名
,就讀大學部相關學系一年級。
第 3 條
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校入學申請: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審查,並
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 4 條
本校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名
額如下:
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
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
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四名。
二、具來福槍射擊專長者,應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
並為該項目 A 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年齡符合各學年
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
二名。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
跆拳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
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前項各款所稱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指入學考試經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
績應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三分之二者;技術測驗擇優
錄取,指技術甄試測驗成績優勝者。
第 5 條
甄試入學,應由申請甄試者,檢具申請書及各該學年度招生簡章所列文件
,向本校報名參加甄試。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甄選及甄試新生名額,均包含於本校各該學年度招生名額內。
第 7 條
甄選或甄試初試錄取者,應參加本校新生體格檢查及口試,並經身家調查
合格者,准予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