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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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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修正之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3 項自發布後三年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 自動洗車設備規格.PDF
附表三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記錄項目、記錄頻率及其他規定.PDF
附表四 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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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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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2107780
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9 條第 3 項
自發布後三年施行外,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0001089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刪除第 12 條
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80000715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