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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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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PDF
附表二: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PDF
附表三: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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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6020336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661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原名稱: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新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標準)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
304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