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301577 號令
發布廢止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367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新名稱:包裝飲用水及
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804614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40407442 號
令增訂第 6 條條文;原第 6 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7 條條文;除
第 6 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204027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