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40778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5、10、20、21、23、30、37、54、55、73 條
條文
(原名稱: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新名稱: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
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40785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0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3033851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