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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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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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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40044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新名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
報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303248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