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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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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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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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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1045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1015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9、21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19 條、第 20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
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 092071026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