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360007851
號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300148230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新名稱: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
法)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260009361
號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200217490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5、26、3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27213 號
公告下列規定之權責事項,自即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一)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78 條第 3 款有關電信號碼
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事項;
(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943
0150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6 條第 3 款、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
、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第 24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第 29 條所列
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5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