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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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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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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 09800098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 094001904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