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偵字第 1128000
01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12800001
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刪除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128000
013 號函勘誤第 3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本標準之名稱及第 2 條序文、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輻射偵測中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
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管轄;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
」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070009
8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1010000
7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偵字第 093003675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