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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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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放射性物質之豁免管制量.PDF
附表一、放射性物質之豁免管制量.DOC
附表二、處於永久平衡之核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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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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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50008
40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款第 4 目、附表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20002
0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