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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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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 1120019
4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 113000238
6 號函勘誤發布令、第 13 條條文及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10023
5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
第 2 項第 8 款、第 13 條、第 15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
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