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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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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附檔:
附表一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標準.PDF
附表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銜】(數字)年度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項目數量及金額申請估算表.PDF
附表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銜】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憑證紀錄表.PDF
附表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銜】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項目數量計價(發貨)憑單.PDF
附表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銜】年度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受配人數預估表.PDF
附表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全銜】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受配名冊.PDF
附表七 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編組體系圖.PDF
附表八 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編組表.PDF
附表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編組表.PDF
附表十 【鄉鎮市區全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表.PDF
附表十一 【鄉鎮市區全銜】民生必需品(站名)配售站編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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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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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五日經濟部經營字第 113214348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6 條條文及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七、附表八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經濟部經研字第 1090450395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8 條附表 8 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
第 1 款、第 8 條附表 7 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糧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8 條附表 7
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研字第 0910442977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