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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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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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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1203850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
證(二)字第 051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