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900195731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141407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4、7、8、22、23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650133471
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0101672 號令會銜修
正發布第 3、5、26、2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80085023 號令、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800078031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2、3、7、8、19、2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 條第 3 項、第 2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60085024 號令、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008783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2、3、6~8、19、25、26、29 條條文;刪除第 13 條條文;並自
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58 號令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174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
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0067 號令、財政部台財
保字第 09007512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交通部(81)交郵發字第 8119 號令、財政
部(81)台財保第 81022268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14、
21、24、27、31、33~38 條條文;並刪除第 5、13、39 條條文
(原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新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
則)
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76)交郵發字第 7609 號令、財
政部(76)台財融字第 76000782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9、27、3
5~3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70)交郵字第 20764 號令、財
政部(70)台財融定第 2176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
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64)台交字第 9534 號函修正
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58)台財字第 10143 號令修
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