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90020244 號令
修正發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案件在途期間標準;新名稱:公務員
懲戒案件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500027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公務員懲戒法施行之日施行
(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在途期間標準;新名稱: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再審案件在途期間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50006359 號令
發布「公務員懲戒法」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40000727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300051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099002853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0930028563
號函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司法院(87)院台廳行二字第 09894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院(84)院台廳行二字第 17147 號
函核定修正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六日司法院(75)院臺廳三字第 02184 號函核
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台灣福建地區在途期間表」及「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國外地區在途期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