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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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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一 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 3
第 二 節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5
第 三 節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8
第 四 節 法庭之用語
§ 12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13
第 一 節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 13
第 二 節 迴避
§ 14
第 三 節 書狀及聲請
§ 18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 26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34
第 六 節 裁判
§ 40
第 七 節 暫時處分
§ 52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55
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55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57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59
第 四 章 機關爭議案件
§ 61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62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65
第 七 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67
第 八 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70
第 九 章 附則
§ 71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