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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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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 和國大使郭永樑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暨國際 合作部部長柯拉雷斯於宏都拉斯共和國德古西加巴市簽署;並自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兩國間
既存之友好關係,擴大技術合作範圍,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承諾共同促進兩國間之技術合作。
第二條 本協定適用於雙方間之各項技術合作,並授權雙方得在本協定基
礎上,於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程序後,透過外交途徑以個別協議實
施各項經雙方同意之計畫。
第三條 本協定所述之技術合作包括:
一、技術合作計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包括計畫經理、技術人
員、教師、顧問及專業人員)之派遣與交換。
二、交換技術及統計資料。
三、交換學生及人員訓練。
四、舉辦會議、講習、訓練或類似活動。
五、其他經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項目。
第四條 在本協定之架構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事項如下:
一、支付中華民國專家之薪資、津貼及保險費。
二、負擔上述中華民國專家往返宏都拉斯共和國之旅費。
三、進行學生交換及人員訓練。
四、其他各項經雙方協議之技術合作計畫。
第五條 在本協定之架構下,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同意事項如下:
一、支付參與技術合作計畫宏都拉斯共和國籍人員薪資。
二、提供適合各項技術合作計畫所需之土地及辦公處所。
三、為每項技術合作計畫指派官方聯絡員 1 名,並提供中華民
國專家執行任務所需之翻譯。
四、在符合現行法規及行政程序下,豁免中華民國政府因執行本
協定所供應之機器、設備及器材之關稅等所有稅捐,並支付
其報關、貯存、運載及其他服務等費用,以及豁免參與相關
合作計畫中華民國專家之稅賦等所有稅捐。
五、(一)為便利公務及日常活動,豁免中華民國專家免稅進口
及購買公務及自用車輛,並免課徵所有相關稅捐。
(二)前揭公務及自用車輛得於使用滿 2 年後,免繳消費
稅等及其他所有稅賦免稅出售。
(三)中華民國專家於接獲中華民國政府緊急調任之人事命
令後,得免稅出售車輛。
六、同意提供中華民國專家以下待遇:
(一)給予專家及其眷屬出入境及服務期間內居留之便利,發給
簽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及免課徵所有一切相關稅賦;稱眷屬
係直接依附並與其共同生活者;為利渠等辦理離任相關事
宜,前揭待遇效期可相應彈性延長。
(二)免除專家在宏國執行公務期間之納稅及勞務等所有一切義
務。
(三)遇國際危機之事件,專家及直接依附並與其共同生活之眷
屬,享有等同外交人員返國便利性之待遇。
(四)免繳納以下所有稅捐:
1.免繳首次來宏所攜帶之新或舊、數量合理及樣式得宜之
傢具、器具及物品等家庭相關用品之關稅等所有稅捐;
前揭家用品並不包括供辦公室、實驗室、顧問室、工廠
、工作室或類似處所用之車輛、機具、設備、工具或配
件。
2.給予攜來宏國之供個人使用或消費之有限數量特定物品
免稅,惟不包括販售用或贈禮用之物品。
(五)除有重大理由懷疑攜出或輸入之物品不在上述第 4 點之
列、或違反宏國法律,或有檢疫之必要之外,享有個人行
李免查驗之待遇,惟倘確有查驗之必要,需有中華民國駐
宏都拉斯大使館外交人員或其代理人在場陪同。
(六)免課徵專家服務期間及抵境時之稅捐等所有相關稅賦。
第六條 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揭露經雙方約定應予保密之各
項技術合作計畫相關資訊。
第七條 本協定所推動之技術合作計畫,其相關資訊之利用與傳播,以及
相關專利之保護應另訂協定規範之。
第八條 本協定所衍生釋義或適用之爭議,雙方經外交途徑解決之。
第九條 本協定取代 2008 年 11 月 17 日雙方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宏都
拉斯共和國農牧技術合作協定」,並擴大合作範圍。
第十條 一、本協定自雙方完成各自國內法程序之後通知日起生效,效期
5 年,效期屆滿自動展延同等效期。
二、雙方得隨時以換函方式修正本協定,並敘明修正內容之生效
日。
三、任一方得透過外交途徑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以
終止本協定。
四、本協定之終止不影響進行中之活動、案件處理、研究及講習
班,以及其他於上揭書面通知終止前已開始之任何活動,並
迄執行完畢為止。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製 2 份,於西元 2016 年 7 月 1 日在
宏都拉斯共和國德古西加巴市簽署,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郭永樑 柯拉雷斯

中華民國 宏都拉斯共和國
駐宏都拉斯共和國 外交暨國際合作部
大使 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