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22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及六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駐聖多美普林 西比民主共和國大使館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合作暨僑務 部簽換;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效 續延效期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節略
中華民國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大使館茲向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
和國外交、合作暨僑務部致意並聲述,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政
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 2005 年 10 月 22 日效期屆滿。依照該協定
第 10 條款,中華民國政府盼能延長上述協定效期 3 年。
中華民國大使館並向外交部建議本節略及聖多美政府同意之復略即構成一
項協議,自 2005 年 10 月 23 日起延長上述協定至 2008 年 10 月 22
日止。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外交、合作暨僑務部重申
最崇高之敬意。
2005 年 6 月 21 日於聖多美

(聖外交部 N/REFL/156/DC-MNEC/05 號復略中譯文)
節略
聖多美普林西比外交、合作暨僑務部茲向中華民國駐聖多美大使館致意,
並就貴大使館 6 月 21 日第 N/REF.TWN/089/2005 號節略所提事項,確
認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依據該協定第
10 條款展延效期。
有關本展延效期為期 3 年,自 2005 年 10 月 23 日生效至 2008 年 1
0 月 22 日止。
聖多美普林西比外交、合作暨僑務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
意。
2005 年 6 月 28 日於聖多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