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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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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延長技術合作協定換函(西元 1968 年 05 月 1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7 年 05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7 年 05 月 1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四日及五月十八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李國鼎與 塞內加爾共和國農村經濟部部長羅瑪加特簽換;並於五十七年五月十八 日生效

 
(甲) 塞內加爾農村經濟部部長羅瑪加特致我國經濟部部長李國鼎函 (中
譯文)
第○○三○號一九六八年一月四日
中華民國經濟部部先生:
自從一九六四年以來,貴我兩政府實施技術合作協定。根據該協定
, 貴國農業技術人員一隊留駐塞內加爾服務將中國種稻方法傳授
給卡沙孟斯農戶。
該農耕隊所獲成效卓著,唯迄今為止,僅係中國技術人員之表現而
已,塞內加爾希望今後能盡量推廣至其他大多數之基層之農戶。此
一計劃在一九六七至六八農作期間已開始實現,其未來之成就絕無
疑問,故吾人欲將此一行動自下期耕作開始繼續推廣至最大限度。
鋻於 貴國技人術人員所獲致之成就,以及吾人對塞內加爾稻作發
展之重視本人謹請求閣下同意將一九六八年四月滿期之中塞技術合
作協定繼續予以延長兩年。所請冀能遂願 謹向
閣下致意。此致
中華民國經部部長先生

塞內加爾農村經濟部部長
羅瑪加特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一月四日

(乙) 我國經濟部部長李國鼎復塞內加爾農村發展部部長西姆哈畢函:
部長閣下:
准 貴國前任農寸經濟部長羅瑪加特先生一九六八年一月四日大函
,建議延長中塞技術合作協定一事敬悉。
貴國政府對於中國農耕隊所予之重視與協助,本人至以為謝並感欣
慰。
本人茲願奉告閣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所提供之農業技術合作既已
荷蒙 貴國政府欣賞,自應基於友誼立場同意農耕隊工作人員仍行
依照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所簽訂之貴我兩國技術合作協定有關規
定暫時繼續留駐 貴國工作,一俟本國外交部楊次長西崑於今秋前
往 貴國訪問時,當再根據一切有關情況與 貴國政府洽商今後貴
我兩國加強農業技術合作事宜。
本人順向
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經濟部長
李國鼎 (簽字)
中華國五十七年五月十八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