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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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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延長技術合作協定換函(西元 1965 年 12 月 2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24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 李國鼎與塞內加爾共和國農村經濟部部長陸瑪賈德、工商部部長卡布簽 換;並於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部長先生:
本人願奉告閣下:根據本人僚屬之報告,貴國農業技術人員於卡薩
曼斯土地上之作業成績,殊為優異。
本人對此項成就深感滿意,此項成就實得力於吳隊長所領導之農耕
示範隊所發揮之工作精神與工作能力。因此,本人認為將中國農業
人員所使用之耕作方法由卡薩曼斯擴大至其他地區,尤其狄亞路梅
地區,定多裨益。
本人亦深感必須自現在起,開始推廣工作,其推廣對象為對中國農
業技術人員耕作方法已發生極大興趣之塞內加爾農民。
因此,塞內加爾政府同意將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所簽訂之協定,
予以延長;並盼中華民國政府另派一包括二十名技術人員之第二個
農耕隊近期內來塞。
順向
貴部長致問候之意

工商部長暫代農村經濟部部務
卡布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八月六日於達卡

(乙) 我國經濟部李部長國鼎覆塞內加爾共和國農村經濟部部長卡布函 (
中譯文)
部長閣下:
據我國派駐 貴國農耕隊吳隊長連慶轉來 貴國工商部部長暫代農
村經濟部部務卡布先生一九六五年八月六日大函業經收悉。
貴國政府對於該農耕隊所予之關注暨協助,本人至深感謝。承對該
隊之工作表示嘉許,就深欣慰。
本人願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茲同意 貴國政府之建議,決定
自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三日起將 貴我兩國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
所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延長兩年;並決定在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初增
派由農技人員十六名組成之農耕隊一隊,前往 貴國嘉樂美地區工
作。至有關該隊在 貴國服務期間之任務,貴我雙方之義務與負擔
,均比照上述協定之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本人茲建議:倘上述擬議為貴國政府所接受,擬請 閣下覆函證實
。此項證實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對本案之協議。
本人向
貴部長順表敬意

中華民國經濟部長
李國鼎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於臺北

(丙) 塞內加爾共和國農村經濟部長陸瑪賈德致我國經濟部長李國鼎函 (
中譯文)
部長閣下:
一九六五年九月廿五日大函敬悉。關於延長中國駐塞農耕隊工作期
限及將農耕隊工作推展至狄亞羅梅地區等項建議,承示尊見,至深
感荷。
本人茲謹就同意延長協定兩年,俾中國技術人員能在最佳情況下,
賡續現獲之成就進入推廣階段一事向閣下予以證實。
本人謹向
部長閣下致崇高敬意。

農村經濟部長
陸瑪賈德 (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十二月廿四日
於達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