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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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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與駐臺北匈牙利貿易辦事處間經濟合作發展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匈牙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高青雲大使與駐臺北 匈牙利貿易辦事處雷文德大使於布達佩斯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日生效

 
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與駐臺北匈牙利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

為增進雙方多面之關係;

考量深化與廣化雙邊經技合作之共同利益;

盼營造雙方經濟體在商務、研發及教育與訓練等直接合作之有利環境;

確信兩國經濟部間之定期諮商將有助提供有效的合作架構與基礎;

爰同意條款如下:

第 1 條
雙方衡酌目前經濟關係及未來發展遠景,推動多面且互利之合作事項,包
括經濟、農業、研發及教育與訓練等領域。
第 2 條
雙方在各自權責內:
- 推動資訊交換,包括有益發展方向之國內法規;也鼓勵工商界參與共同
計畫之執行;
- 推動在他方領域內合資與投資,及設立公司代表處與子公司等;
- 增進工商協會、研發機構及教育與訓練機構之關係與合作;
- 鼓勵交換共同關切之資訊,以及行銷、諮詢與專業服務業者間之合作;
- 鼓勵雙方代表團及經技專家之互訪及召開會議;
- 支持匈牙利投資貿易局與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間「經濟合作會議
」機制之運作;
- 推動參與商展及籌辦研討會與會議;
- 提升中小企業在雙邊經濟合作之重要性;
- 促進雙方金融機構之合作。
第 3 條
雙方同意設立工作小組,以協調合作事項、執行本瞭解備忘錄、討論共同
關切事項及指導新的合作方向。工作小組由兩國經濟部指定人員共同主持
,成員包括兩部之專家,倘應議題討論之需,得洽邀其他相關部會之代表
出席。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儘可能每年一次,輪流在匈牙利和臺灣舉
行。

為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需,茲指定雙方聯絡窗口:
駐匈牙利臺北代表處經濟組
地址:RAKOCZI UT 1-3., H-1088 BUDAPEST, HUNGARY ,電話:+36 1 26
65154,電郵:HUNGARY@MOEA.GOV.TW
駐臺北匈牙利貿易辦事處
地址:10462 臺北市敬業一路 97 號 3 樓,電話:+886 2 8501 1200,
電郵: MISSION.TPE@MFA.GOV.HU
第 4 條
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需之相關經費,除非雙方事先同意,否則由雙方各自
負擔。
第 5 條
雙方依互利原則,在各自國內法規範下,執行合作事宜;遇有國內法規變
更致影響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者,應互為通知。
本瞭解備忘錄之規定,不影響雙方在其他國際協定之權利與義務,包括歐
盟在內。
第 6 條
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無限。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後修訂。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任一方以書面終止,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6 個月後
失效。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 2 份,於 2013 年 9 月 10 日在布達佩斯簽
署。


駐匈牙利臺北代 駐臺北匈牙利貿
表處 易辦事處

高青雲大使 雷文德大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