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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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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與帛琉共和國教育部教育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帛琉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及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教育部政 務次長范巽綠與帛琉共和國教育部長馬利歐.卡托桑簽署;並自九十四 年四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與帛琉共和國教育部(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基
於合法、平等及互惠之原則,咸欲致力加強教育研究,以期相互增進知識
、瞭解與交流,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依據相互共識,雙方得各自指派適當教育暨文化組織機構,執行本協定。

第二條
雙方同意依據雙方意願與經費額度,辦理下列合作計畫:
- 友好訪問之安排,
- 熱帶農業與漁業技術之研究,
- 專業食品加工技術訓練課程,
- 南島文化研究之合作,
- 醫療照護與育嬰管理,
- 手工藝技術訓練,
- 職業教育之雙聯學制,及
- 語文教師訓練。

第三條
為增進雙方合作關係,雙方應對各項合作計畫之訪問人員所需之研究活動
、圖書館、電腦設備及辦公室等相關設備提供合理使用之機會。

第四條
對本協定內容之修正應於雙方換文後生效。

第五條
雙方應透過相關機構之協商,以增進彼此合作,俾建立一明確之體制、程
序或機制以執行本協定。

第六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定並得由任一方於十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對方終止之日。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版本同一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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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教育部政務次長 帛琉共和國教育部長
范巽綠 馬利歐.卡托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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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