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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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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議定書(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世界貿易組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機關稅領域代表駐 WTO 常任代表顏慶章與世界貿易組織諮詢中心代表執行長 Frieder Roessler 於日內瓦簽訂;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議定書(中譯文)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簡稱「中心」)大會依據「設立世界貿
易組織法律諮詢中心協定」(簡稱「本協定」)第十六條之規定,與台灣
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簡稱「中華台北」)達成協議如後:
第一部分:一般規定
一、本議定書生效後,「中華台北」加入「本協定」並成為「
中心」會員。
二、自本議定書生效之日起,「中華台北」依據「本協定」第
六條第一款以及「中心」大會通過之規定,應有權獲得「
中心」各項服務。
三、「中華台北」依據「本協定」附件二與附件四所述目標,
應視為A類會員。
四、「中華台北」應提供瑞士法郎四十八萬六千元予「中心」
之捐助基金,並應在加入議定書生效後儘速付款。
五、「中華台北」加入之「本協定」應包括加入議定書生效前
依據法律文書所修改、修正或更改之規定。
第二部分:最後規定
一、本議定書應在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簽署接受;或在
簽署之後完成批准、接受或核定程序。批准書、接受書或
核定書應在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存放。
二、本議定書應向「中心」執行長存放。
三、本議定書應在接受書向保管機關存放後三十天生效。
四、本議定書應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一○二條條文規定辦理登記。

二○○四年三月八日訂於日內瓦。


台灣澎湖金門 世界貿易組織
馬祖 諮詢
個別關稅領域 中心代表
代表

顏慶章 Frieder Roessler
駐 WTO 執行長
常任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