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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訓練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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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提高公務人員
素質,增進工作效能,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置訓練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訓練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關於出國訓練計劃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訓練之諮詢事項。
前項有關訓練事項由本局公務人員訓練班辦理之。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局局長就本會委員指定兼任之。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二人專任,簡聘,由本局局長聘請專
家學者及本局高級人員擔任或兼任之。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第三處處長兼任,組長二人簡派,輔導員若
干人,薦派,幹事若干人委派,均由主任委員簽報本局局長依規定令派或
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會所有決議事項或研究報告,簽報局長核定後,作為局辦理訓練業務之
重要依據。
第 8 條
本會委員得酌支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9 條
本辦法自核定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